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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年01月19日 11:34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此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二、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的未修完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可以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学习情况给予成绩认定,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提高成绩。成绩认定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分院、校武装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到相关任课教师处填写成绩,然后送教务处考务科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学生本人一份,成绩由教务处考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参军入伍学生可在入伍离校时申请在入伍后通过自学并回校参加每学期考试的方式获得相应成绩。其中课程结业考试该课程如有平时、期中、实验等过程性评价,该类成绩按满分计,期末成绩按实际比例折算,学校并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依据部队提供的相关证明拟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重修考试则按实际分数计,不加分。

四、退役复学者,入伍后已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且每学期小于等于两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方可随原年级就读。入伍后未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或参加每学期考试但有两门课程以上(不含两门)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每隔一年降一年级),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学校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根据素质养成工程成绩予以认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和入伍前的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五、应征参军入伍可视为实习,任课教师和分院根据学生在校实习表现或部队出具的有关认定给予实习成绩,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

六、参军入伍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学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若因未退役不能返校参加答辩,需部队出示相关证明。指导教师根据论文完成情况给出成绩。

七、校武装部需每学期课程结业考试前将该学期入伍名单及学生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分院。

八、本规定由2015年执行。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下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国信慈善”助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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