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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师基本职责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院以下教师职责条例:

第一条任课教师由系、部主任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师特长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条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学指导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院党政的决定。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高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形象和规范的语言表达能力,口齿清楚,声音宏亮,努力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手段的使用方法。

3.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上课,不随意增减。

4.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布置作业,认真、及时的批改;按时进行课外辅导,因材施教。

5.按规定的课表上课,不擅自调课和随意停课,因病因事临时缺课,及时补授所缺课程。

6.按时上课,不迟到、拖堂或提前下课。

7.实事求是、公正无误地评定学生成绩,不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分数和更改成绩。

8.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教研室活动和有关会议,不无故缺席。

9.正确使用和维护电教设备,遵守有关规定,配合电教室工作人员管理好电教设备。

10.努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深入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体系、重点、难点,从学生实际和教材实际出发,改进教学方法,定期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1.结合本职工作和个人的专长特长,进行科学研究工作,逐步优化知识结构,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教师的要求。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和职权:

1.任课教师必须对所授课程的质量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相关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负责决定教学进度。

2.任课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按教学计划和课程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内容,编写或选择合适教材,提供参考书目,认真备课和撰写讲稿。

3.任课教师既要了解相关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成果,又要了解教学对象的特点,根据大多数同学的基础确定授课方法,强调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技能的要求。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胆尝试创新思维的培养。课堂讲授语言要清晰流畅,板书要工整。

4.任课教师应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参加答疑和批改适量的学生作业,注意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严谨治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热情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5.上课时间和总学时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缺课和调课,任课期间因病、因公出差和其它特殊情况停课、调课、代课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教学院长请假,报教务处备案。

6.任课教师要积极维持自己所担任课程的课堂秩序,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对上课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秩序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情况。

7.任课教师对担任批改作业的研究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督促他们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反馈信息。

8.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以后,结合考试结果分析,及时做好课程教学的总结,做出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提出改进办法和改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