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试卷的命题
第一条试卷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既要检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检查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灵活运用课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三条题量要适中,应与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相匹配。
第四条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论述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第五条客观性试题原则上不高于卷面总分的40%(外语试卷除外)。
第六条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个问题的前提,要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试题。
第七条各科命题可考虑基本题约占60%、稍难题约占25%、难题约占15%。
第八条教师应积极参与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命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
应由教研室主管领导从题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形式。
第九条公共必修课、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条凡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出两套范围、难度、题量基本一致的试题(即A、B卷),并包括标准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注意要按解题步骤给分),A、B卷完全相同的试题分数之和不得超过20
分。
第十一条试卷必须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模板(纸型为B4)输出。
第十二条试卷命题结束后,由分院组织命题审核,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试卷命题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后,一份装入“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中,一份作为试卷印刷凭证交印刷处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学秘书及印刷处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试卷命题审批后,由分院主管教学领导在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正常考试,另一套用于补、缓考。
第二章试卷的印刷
第十四条试卷抽取后,由分院指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分院教学秘书的带领下,携带试卷及印刷凭证—《长春师范学院试卷命题审查表》,到学校指定部门进行试卷的印刷、分页、装订、密封等工作。
第十五条试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印刷密封完毕。
第三章试卷的评阅
第十六条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的可信度。
第十七条考试课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总成绩60分为合格。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课程成绩评定比例为:若举行期中考试,则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已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期中考试成绩占20%,不给平时成绩);若不举行期中考试,则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已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有特殊要求,请以教研室为单位申请,经分院及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考查课实行五级制记分方式(或百分制记分方式),
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具体折算方式请参照《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体育课成绩按百分制方式评定。
第十九条实验考试的具体评分方式及标准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由各分院自行制定,经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平时成绩可按课堂测试、课内外作业、课堂讨论、学生出勤情况等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必须制定平时成绩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在分院的组织下完成阅卷及上分工作,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及上分工作时,可提交《长春师范学院教师缓批试卷(缓交成绩)申请单》,经审批后,可延长阅卷时限。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批阅试卷时,卷面上错误的地方用下划线标,每道题的得分要写在题目左上角的得分栏内,扣分应写在扣分处的右侧,用负分表示,然后再将每道题的得分记入试卷分数汇总栏目中,核算总分。
第二十三条评分时一律用红色笔(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
第二十四条分数有改动须加盖改正章,并签上姓名及正确分数。
第二十五条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
第二十六条违规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成绩录入系统中该生考试状态注明“违纪”。
第四章成绩分析及审核
第二十七条试卷评阅后,阅卷教师要针对试卷情况以自然班为单位写出试卷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卷面成绩不呈正态分布,要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由分院组织对已阅试卷及成绩进行审查,并填写《长春师范学院试卷批阅及成绩审查表》一式一份,装入“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中。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可及时纠正;较严重的问题要向教务处报告,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第五章试卷的保存
第三十条批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一律由任课教师所在部门负责登记封存,并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各分院要做好试卷交接记录,如果试卷丢失,将按照《长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试卷要有专门封存地点,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试卷必须按成绩单上学生顺序装订,要整齐、美观,加装卷头套,并在卷头套上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考试试卷及成绩分析报告袋”要与试卷一起保存,内装空白试卷(含A、B两套)、标准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命题审查表、试卷批阅及成绩审查表、成绩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如果任课教师一门课程一个自然班分几个考场考试,所有考场的试卷和文件袋必须一起保存。
第三十五条缓考、补考、重修考试试卷需要单独保存,保存标准与期末、期中考试试卷的保存标准相同。
第三十六条各分院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密者,按照《长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分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