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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26日 13:5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科生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本科生总结所学专业知识和运用专业技能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理论素养、学术表达能力、学院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本科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外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和过程监控制度,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院各专业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特制订本论文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的拟题

第三条 毕业论文拟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系要切实加强论文拟题工作,做好拟题指导。毕业论文的拟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 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性。论文题目可以结合学生的学习实践、社会实践和教师的科研实践拟定题目。

(三)创新性。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该学科最新研究理论。

(四)可行性。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个性化。论文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四条 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题目不得与近三年的题目重复。

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开题程序

第五条 各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学院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

第六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他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学院将选题汇总表备案。

第七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向学生下发《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及填写模板,同时向学生传达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进度要求、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九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毕业论文的指导

第十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第十一条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 学生要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配合学校做好论文中期检查工作,指导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院系应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规范,其中包括论文工作量(字数)要求、排版要求、论文的基本要素(如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答谢致辞)要求等。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评阅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 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成绩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成绩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上旬。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经指导教师审查,确认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一)、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二)、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三)、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 人,设组长1 人。每组须设秘书1 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二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学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

第二十三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并报院答辩委员会,经院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部。答辩小组将《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用成绩表》和《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记录表》报学院(系)存档。

第九章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 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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