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获得社会知识和就业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习是指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以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而进行的教育实践及活动。
第二条实习由系主任组织管理和落实,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具体实习指导、跟踪及成绩评定。系主任应在教学实习开始前制订实习方案和考核办法,在网上公布。要召开实习动员大会,介绍实习计划、安排,强调教学和管理要求,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指导学生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指导教学实习,提前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排定实习日程,其内容应包括:实习岗位、 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实习报告内容和要求等。
第四条教学实习组织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包括专业指导及安全管理:严格进行实习考勤,定期了解实习进展情况,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思想及生活问题,定期向系主任汇报实习情况。
第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注意人身财物安全,保持通讯畅通,定期主动与指导教师、班主任、家长汇报实习情况,有突发情况及时与学校及家人取得联系。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
第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如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勤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成绩按零分处理,不予毕业。
第七条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对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予以鉴定。毕业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应向学院上交《实习手册》。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上交的实习材料,并进行成绩考核。实习结束后两周内,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上交实习工作总结,经专业负责人验收后交学院留存。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长春师范大学外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