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赴外留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交流发展趋势的需要,规范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参照国家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交流出国留学”是指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本校有关留学项目出国留学,并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一定费用的一种留学制度,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回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无违法违纪行为,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第五条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独立的国外适应能力、生活能力。
第六条 成绩符合出国基本要求。
第七条 获得家长支持。
第三章 选派办法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信息发布。向全院公布各类项目的交流计划及选派名额;辅导员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学生百分百知情。
(二)选拔推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选拔推荐工作。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有意向申报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筛查申报学生条件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给各专业负责人,最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推荐。
(三)人员确定。各年级符合的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拟派出人员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即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候选人,征得同意后,由辅导员告知学生开始办理手续。
(四)办理手续。确定名单后,学生自行在学院网站下载填报出国申请表。
第九条 出国时间以具体项目为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除获各级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外,护照费、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等相关手续费以及国内国际旅费、医疗保险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十二条 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学生向接收方按时按额交清所有应交费用。
第五章 国外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期间,学生应与外国语学院保持联系,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在国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留学期间,必须尊重所在地的民俗民风,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服从接收方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与母校的尊严与利益。
第十五条 如有以下几种情形,本校有权提前召学生回国,并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国者。
(二)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三)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本校形象者。
(四)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五)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国外学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回国后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协议规定的留学期满后,欲延长留学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天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上报学院,学院根据学生在国外留学的综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并在收到申请后30天之内予以批复。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协议规定留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回校报到,未经许可的滞留或转入他国(地区)者,均视为违约,本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前,凡开学期间要正常返校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直至出国留学之日。
第二十条 回国前应按接收方的有关规定办好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按时离境。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2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辅导员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变更手续。回国后两周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须向学院递交书面学习总结报告。
第七章 学分与学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原则上应在对口专业学习,选修与本校专业培养方案相关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由相关专业出国留学负责人依据教务处出台的《关于2018届毕业生校际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工作的说明》,对学生在国外所修课程名称、课程内容、成绩和学分予以确认,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校际交流课程认定、置换申请表》,由教学秘书上交教务处。原则上必修课不及格者成绩不予认定,需重修相应学期我校相关课程后方可认定;国外选修课学分达到对方学校要求的最低学分即可。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校所签协议,学生在国外所修学分可以冲抵本校应修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相关的课程学分,与本院培养方案不相关的课程学分,仅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国外成绩通知单应以接收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成绩单为准,由各专业出国留学负责人翻译、审核,并填写《出国留学成绩复核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专科大三出国、本科大四出国或复语大五出国的学生,其毕业论文成绩登陆由相关专业出国留学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科大三出国、本科大四出国或复语大五出国的学生,其实习成绩管理依照《外国语学院出国留学生实习成绩管理办法》,由相关专业出国留学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及普通话、外语以及计算机等水平测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国外学校的文凭与学位,应以国外学校的规定为准;能否取得本校文凭与学位,应遵照本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派出留学单位(系)在派出学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副院长,汇总后由辅导员及教学秘书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表现和成绩不能作为参与评优及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出国学生因个人原因没能达到取得教师资格证条件者,不予办理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赴台湾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长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