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升外国语学院党总支的组织力,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修正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度和中央、省委、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组成人员为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应由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通过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方法。
(二)讨论审议本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针对本学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
(四)研究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工作、统战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工会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五)研究本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增补、撤免等事项,决定外国语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党支部书记任免。
(六)研究党支部建设工作,对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 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进行总结。
(七)研究外国语学院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学院内设的系、教研室负责人等的任免调整。
(九)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党员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研究讨论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
(十)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决策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需要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要在教师招聘、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正确区分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总支会议。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七条 会议参加人为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 有发言权和表决权,须有 2/3(不含 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个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外国语学院办公室筹备。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具体议题。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不得以会前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第九条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委员、副书记、书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讨论表决情况,主持人应明确责任人和目标措施、办结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对事项进行研究,会后进一步研究论证,择时上会再研究。
第十四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秘书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党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党务公开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若出现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党政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 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的,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不作为列席人。
第十九条 坚持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严守保密纪律。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