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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11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外国语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度和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纪检委员为固定列席人员。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书记、院长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一般情况下,党务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行政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 应由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通过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对外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计划、方案、措施的决定。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改革计划及本专科生的招生建议计划。

()研究决定硕士点的申报与建设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建议计划。

(五)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事宜,包括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及学科带头人等工作。

(六) 学生管理、培养、奖励、处分、资助、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方案和措施的决定。

(七) 研究讨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对、处理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舆情动态、突发事件等方案、意见的决定。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研究讨论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的申报及经费使用,研究讨论学院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等。

(九)研究讨论学院师生的奖惩及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十)研究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审定以学院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十一)研究讨论本学院教师出国访学和学生出国留学的决定,研究制定出国人员的管理方案。

(十)研究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总支书记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正确区分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组织会议替代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为会议参加人,有发言权和表决权,须有 2/3(不含 2/3)以上的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一般为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为周一中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持人负责召集,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筹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的,先不宜上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同院长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党政联席会成员,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二条 主持人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均为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靠后、主持人末位发言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讨论表决情况,主持人应明确责任人和目标措施、办结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四条 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对事项进行研究,会后进一步研究论证,择时上会再研究。

第十五条 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若出现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党政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不作为列席人。

第二十条 坚持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